新疆民生网(蔡强)日前,拜城县一名15岁少年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从某营业厅购买品牌手机一部,金额8400元。20日后被其奶奶吐女士发现。于是,吐女士将该商家投诉到了拜城县市场监管局消保科,要求商家退机退款。
接到投诉后,拜城县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对此投诉案件展开调查。经调查,少年购买手机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吐女士的孙子年仅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用8400元购买品牌手机的消费行为,属于大额消费,属从事超过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其家长既然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认可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作为商家也理应为其退机。
但综合考虑该手机已拆封并激活,为二次销售造成较大减值,经过工作人员与双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办理退机退款手续,退还消费者7200元,案件得到圆满调解。
消费者协会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应具备的责任和义务,在敏感交易中要多方考虑,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供稿: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