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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如何成为民心产品
作者:

新疆民生网(金悦)

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宣传力度

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都不是很了解,这使得有些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没能及时提请救助,依法行使自己的被救助权利。此外,提高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认知水平,也有助于人民群众监督办案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大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宣传,同时采取电视、报刊等途径对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报道,扩大救助影响,确保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简化救助审核手续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在于及时解决被救助人所遇到的生活困难和心理伤害,一旦救助时间跨度过长,救助效果就会大大降低。对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在规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同时与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尽量减少救助金审批拨付时间,及时将救助金发到被救助人手中。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积极探索小额司法救助制度,向地方党委政府争取资金作为小额专项司法救助基金,对于符合被救助条件,生活已难以为继的申请人,由检察机关自行审批并发放小额救助金,及时帮助救助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

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

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多数是处于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控申部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是来自公诉、侦监、民行等部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救助案件信息能否及时到达控申部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救助工作顺利、全面开展,控申部门应和公诉、侦监、民行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案件信息,确保救助工作能够得到准确、及时的开展,有效地帮助被救助人解决困难,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和亲和力。

(供稿: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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