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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调整2018年失业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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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生网(孙婉蓉)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阿克苏市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即日起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上调后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

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8年1月1日起,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对照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调整后的987元/月执行;第13—24个月按调整后的929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按照新调整的第1—24个月1045元/月执行。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在社区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如果属于主动辞职,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三个月将错过申领失业金的机会。值得一提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一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供稿:阿克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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