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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异地盗刷,银行被判担全责 持卡人如何赢得这场官司?
作者:网络转载


阅读提示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遇到这种事,有人自认倒霉,有人将银行告上法庭也仅能挽回部分损失……

乌鲁木齐市民马先生银行卡中2.5万余元被异地盗刷,他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马先生2.5万余元损失及利息。

据了解,这也是乌市各法院审理银行卡异地盗刷案中,首例判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的案件。

马先生为何能赢得这场官司?法院又为何认定银行应承担全责?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张萌)时间回溯到2015年11月26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民马先生突然收到手机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两笔消费支出共计2.5万余元。他赶紧到银行核实,查询到两笔刷卡消费商户为“山东聊城市远华快餐店”和“山东安付宝专营5店零售”,持卡消费签名均为“李国”。

“我人在乌市,银行卡也在身上,卡却在千里外被不认识的人刷了?”马先生十分不解,看着银行短信通知其余额不足100元,他渐渐冷静下来,在当日下午,他持银行卡在水磨沟区自动柜员机上存、取款100元,并留下凭条。

之后,马先生多次就银行卡被异地盗刷事宜与银行方面沟通,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5月24日,见银行方面始终不赔偿自己的损失,马先生向水磨沟区分局报案银行卡被盗刷,警方出具了《立案告知单》,决定立案。目前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

与此同时,马先生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银行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却致使自己存款丢失,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5万余元及利息497.68元。

开庭中,作为被告方的银行也喊冤称,马先生说其两笔消费属于盗刷,银行方认为是正常交易,马先生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方认为,马先生六年前办理银行卡时,银行方已在申请书中与其约定“妥善保管并使用银行卡及密码”,他财产受损系因其未保管好密码。银行方甚至还认为,也可能是马先生银行卡存在“POS机移机现象”(将原本安装好的POS机移到其他地方)。

9月27日,此案经过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责,赔偿马先生被盗刷的2.5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证明人和卡在本地是关键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马先生的银行卡在异地消费支出时,究竟是不是他本人刷的?从马先生提供的银行短信、他当日持卡在乌市ATM机存取款记录、报案记录以及刷卡签名的证据,可以证明马先生银行卡异地被刷时,他本人和银行卡均在乌市。

银行方认为马先生未保管好其银行卡和密码和“POS机移机现象”,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而且马先生也未开通网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判断,马先生的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刷卡人使用的是伪造卡,银行作为该卡发卡行,系统未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造卡,导致马先生财产利益受到损失。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银行方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马先生的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说,本案中,马先生赢得官司的最关键证据是他在收到短信之后,立即查询并到附近ATM机持该银行卡存、取款,留下凭证,这些均证明其人和卡在本地。因此,市民一旦遇到此类情况,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以便今后发生争议时维权。

(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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