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张锦)马先生买了辆新车,车辆落户时他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了私家车后,马先生悄悄跑起了“黑车”。
2015年3月10日,马先生驾驶才买了三个月的爱车,收取4名乘客费用后,拉载着4人从布尔津出发前往乌市。行驶途中,车辆不慎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头变形,车辆严重受损。交警认定,马先生负全责。
马先生想到自己投了保险,当场打了保险公司电话。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定损失为8万元。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你收取了车上人员车费,已经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我们没有办法给你办理赔偿。”
马先生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马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能因发生事故时有收取车费的行为,就认定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近日,马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仍然依法判决驳回马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样判定这场官司的。
□法官说法
车辆性质发生改变不予赔偿
二审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马先生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所载4名乘客与其均不认识,且4名乘客都支付了车费。
马先生称他只是事故发生时收取了费用,就认定他改变了车辆的性质,那么马先生的车辆性质到底发生了改变吗?
马先生自称购车目的主要是作为上下班代步工具,其购车时已进入冬季,该车发生事故时,车辆仅使用了3个月,但行程已超过1万公里,与通常的生活经验不符,由此可认定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马先生保险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时实际使用性质为其他的,保险人不予赔付。”他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法官提醒车主,有车一族队伍越来越大,很多车主就想着闲着也是闲着,贪图一时利益跑“黑车”,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保险合同很难获赔。(记者饶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