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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5种“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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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王璇)“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在4S店贷款买车必须在4S店买保险并要缴纳续保押金”……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因遭遇这些“霸王条款”而烦恼?

即日起,消费者遇到这15种“霸王条款”(详见继续阅读)可投诉、举报,涉及到的相关企业或经营者,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8月30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第三批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及旅游、物业服务、汽车销售和公用事业四个行业中存在的15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自治区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艾合买提·贺加说,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有三方面,分别是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2011年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2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2013年公布了第二批25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相关行业的“霸王条款”。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董琳说,此次涉及到的四个行业的经营者要在今年10月1日前主动改正,拒不改正者,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后期还将对其他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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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都有啥

类型1: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 “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2: “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条款3: “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条款4:4S店在进口私家车预售合同中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此车为美(欧)规车,无质保”。

类型2: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5: “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条款6: “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条款7: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的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条款8: “消费者不交或者晚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予卖电、卖水、卖门禁卡”。

条款9: “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

条款10: “贷款买车人贷款期间在本4S店内的合作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续保押金,如果贷款期间没有在4S店购买保险,押金将不予退还”。

条款11:“用气方充值的IC卡丢失,补办IC卡需缴纳相应的补卡费,未充入一定气量,供气方不予补偿”。

条款12: “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

类型3: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13: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条款14: “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

条款15: “因供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内提车的,供方不承担责任。如需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车的,应扣除预付定金的 20%作为违约金。” (记者王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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