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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发票管理温馨提示
作者:网络转载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发票管理温馨提示

尊敬的市民及各位纳税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您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的同时,有权索取增值税发票。

如您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不需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您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

新疆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天山区国税局:   0991-2961252  0991-2823015                       

沙区国税局:      0991-2961511  0991-2961516

水区国税局:      0991-2688011  0991-2688091

米东区国税局:    0991-2962236  0991-2962223

达坂城国税局:    0991-5851147  0991-5562151

乌鲁木齐县国税局:0991-2962562  0991-3169710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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