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发票管理温馨提示
尊敬的市民及各位纳税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您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的同时,有权索取增值税发票。
如您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不需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您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
新疆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天山区国税局: 0991-2961252 0991-2823015
沙区国税局: 0991-2961511 0991-2961516
水区国税局: 0991-2688011 0991-2688091
米东区国税局: 0991-2962236 0991-2962223
达坂城国税局: 0991-5851147 0991-5562151
乌鲁木齐县国税局:0991-2962562 0991-3169710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