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焦点问题答疑(上)
新疆网讯 随着四大行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近一个月。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和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近期收集纳税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焦点问题,分两期向纳税人进行答疑,方便纳税人办税。
1. 6月份纳税申报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简称《“营改增”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下简称《“营改增”公告》)、《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文件要求,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预约办理申报、错峰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选定的部分样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事先通知,请务必在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小规模试点纳税人(个体双定户除外),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即第一次增值税申报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属期为5月1日至6月30日,本次申报起征点(暂免征收增值税)为6万元。以后申报正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
(四)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缴税账户存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采用批量扣款方式实现申报纳税。
2. 哪些纳税人可以取消发票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根据《“营改增”公告》,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这也意味着,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新疆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www.xj-n-tax.gov.cn,在“涉税下载”栏目的“软件下载”中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v1.1”进行学习。
3. 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4. 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营改增”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营改增”通知》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在同一张发票开具。
6. 从事建安行业的单位,怎么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这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7. 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营改增”通知》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9.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如何开具?
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根据《“营改增”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热点焦点问题答疑(下)
新疆网讯 随着四大行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近一个月。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和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近期收集纳税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焦点问题,向纳税人进行答疑,方便纳税人办税。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预售充值卡、会员卡,在销售时即开具发票,对于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答: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规定,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当天;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即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应缴纳增值税。因纳税人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无法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未开具发票,在持卡人消费后再开具发票,且能分别核算的,按其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费发票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物业公司所取得的物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抵扣。
旅店业在客房内销售的消费品,“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当对房费和房内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务时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旅游景区、劳务派遣等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抵扣的进项有哪些?
答: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购进计算机、复印机、办公用品、水电暖、车辆、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房屋租赁已备案申请5%简易征收率,但租户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5%的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申报时是否可以抵减?
答:纳税人转让其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不动产转让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四种不动产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一是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二是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该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四是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的不动产。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不动产,是否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不动产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和计算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不动产发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 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 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承租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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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宁艳 通讯员迟锦平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