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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孤儿根据监护人认定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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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弃婴孤儿根据监护人认定民族成份

亚心网讯(记者 许倩)弃婴和孤儿将根据法定监护人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确定、登记和变更应按《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进行。

近日,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新疆民族宗教网公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区公民民族成份的认定与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以规范我区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目前该细则已正式施行。

《细则》规定,一般来说,凡户籍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其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这里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当根据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生儿父母一方身份信息不明的,依据身份信息明确一方的民族成份,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

孤儿、弃婴或父母信息不明等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手续时,只需要根据其法定监护人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抚养、收养、婚姻关系,则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如果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相关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书、证明材料初审。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相关事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申请当日或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受理告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州、市(地)级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申请当日或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民民族成份变更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事务部门将通报同级公安部门撤销已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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