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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临时停车1小时内不收费
作者:网络转载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曹华报道)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居民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小区占道停车费每月最多64元,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

    《通知》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对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相关标准执行。

    以上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偏低要求调整收费的,须向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连续三年向业主公示的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停车服务收费收支情况的原始票据和影像资料。

    除了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规定外,《通知》还对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现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按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四级到一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0.4元、0.5元、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平方米,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大会自主协商确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据了解,《通知》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要求为准。

下页附《通知》全文

《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发委: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5〕47号)、《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小区物业管理现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继续实行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现行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按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四级到一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0.4元、0.5元、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平方米,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

    以上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大会自主协商确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恢复居民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对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

    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相关标准(乌发改费〔2013〕1093号)执行。

    以上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反映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业主承受能力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状况。物业服务企业认为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偏低要求调整收费的,须向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连续三年向业主公示的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停车服务收费收支情况的原始票据和影像资料。

四、公共收益收支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社区工作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自2016年起,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前,须经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核。

五、物业服务收费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六、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后,到所在的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七、物业、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发委接文后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区(县)所属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遵照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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