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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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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消费晨报讯(首席记者于江艳)降成本、减负担、推改革,我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8月1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一是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二是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在调价前,我区原一般工商业电价0.508-0.515元/千瓦时,各地非居民照明电价0.525-0.700元/千瓦时不等。

据统计,我区现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81.27万户,2017年用电量149.53亿千瓦时。本次调价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

《通知》还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费工作。兵团所属电网和克拉玛依市石油电网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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