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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实施
作者:新疆民生网

新疆网讯(记者郭军鸽)今后,维护倡导公共文明行为或制止、纠正、举报不文明行为的市民可获表彰,并可拿到奖金。

8月13日,记者从市文明办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实施,建立奖励表彰制度鼓励和支持对不文明行为的制止。

《办法》指出,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维护倡导公共文明行为的市民,以及在制止、纠正发生不文明行为的事件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人员的专项资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制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兑现发放,制定申领、发放工作流程。

奖励资金适用范围为针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八条中的第3项、第7项、第9项行为提供线索或举报、制止、纠正的广大市民群众;经市人民政府表彰,倡导公共文明行为的市民,或在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事件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人员以及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勤人员、志愿者。

市文明办常务副主任、爱卫办主任马仲福说,当看到不文明行为时,虽然很多人反对,但少有人制止,这主要是因为缺少对制止不文明行为的有力支持。《办法》的实施可充分调动市民参与维护和倡导公共文明行为的积极性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发生,营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交通秩序,助力创城。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奖励标准

(一)针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八条中的第3项和第7项 行为提供线索或举报、制止、纠正的委托执法人员以及市民按40元、80元两种标准进行奖励(个案奖励金额不累加,按照人数平均分配,下同),其中: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奖励40元;采取一般程序处罚的,奖励80元。

(二)针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八条中的第7项行为,经举报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张贴、发放组织者,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市民、委托执法人员奖励2000元。

(三)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中行人安全、文明通行规定进行管理的协勤人员、志愿者、市民,根据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的不同,按照4元、8元、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受市、区(县)人民政府表彰的人员,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八条(部分)

(三)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七)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

(九)闯红灯、翻越护栏,违规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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