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激发我区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加快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迸发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优势,使新疆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人才荟萃之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加强统筹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创新方式方法,调动各方力量,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坚持服务大局。聚焦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坚持多策并举培养人才、完善政策吸引人才、千方百计留住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推动人才供给、质量、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人才发展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深度融合。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解除人才管理、流动、成长等方面束缚,使市场的主导作用充分显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加强、人才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释放。
——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人才发展瓶颈问题和突破政策壁垒作为着力点,聚焦改革目标,加强工作研究,勇于打破条条框框,精准施策,突破藩篱,让人才用当其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得其所,确保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坚持协同发展。统筹区内区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南北疆发展、城乡发展,统筹不同所有制人才开发,统筹人才、教育、科技相协同,统筹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相衔接,统筹援疆资源优势,实施分类指导,增强改革的系统性、针对性,形成各领域各方面人才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自治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主体事责清晰,育才引才用人机制更加完善,人才流动渠道顺畅有序,党管人才格局得到加强,基本形成有利于促进各类人才大量涌现、与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制度体系。
二、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四)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权力和收费事项,对保留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下放事项加强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承接转移。不能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专业人才,高校、科研院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学术团体、基金会或学术期刊、国际学术组织职务,制定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制定促进人才开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构建促进和保障人才发展的法律体系。
(五)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改进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基层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优先准予使用空编;开展事业单位扩大用人自主权和机构编制备案制试点,对高校、公立医院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研究制定不纳入编制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允许科研院所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调剂使用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方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符合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特点的岗位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院所岗位结构比例,突破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比例和聘任条件,调整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比例和聘任条件;允许科研院所自行调整所属机构的人员岗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受编制限额、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改进事业单位人才管理方式,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支持政策,对纳入自治区统一招聘计划的,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合理有序下放人才招聘、岗位变动、聘用合同认定、考核结果认定等人才管理自主权,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薪酬分配方式,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办法。
(六)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引导发展各类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等职能。实行人才服务机构属地审批和管理制度,推进人才服务机构一站式、专业化、标准化建设,简化办事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发挥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创新创业和服务平台的作用,适当下放人才服务项目审批和经办业务,打造区域人才服务中心。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人才公共服务全疆信息联网。健全人才诚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改进鼓励创新创业的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七)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建设中亚区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为目标,提高高校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一批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研究制定高校专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不断优化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布局,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学科,支持一流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大力培养“五大中心”涉及领域所需的后备人才。改进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办学、人才培养和就业实践活动,着力提高应届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能力。完善高校生均拨款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标准。拓展教育资源,在满足区内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新疆高校在内地招生的规模和比例。
(八)改进创新型专业人才支持方式。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工程技术等方面人才实行针对性支持措施。创新科学研究模式,引导科学、技术、工程人员协同接力创新,注重发挥企业在技术研发中的作用。实施院士后备人选培养计划,每两年遴选5名具有冲击院士潜力的领军人才,每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加强国家“万人计划”后备人选培养工作,每年培养支持50名左右,争取更多人才入选国家“万人计划”。调整自治区重点人才工程,将重点支持项目纳入自治区“天山计划”和“天池计划”,着力打造品牌人才工程。推行首席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工作室制度,对入选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政策,支持其团队建设。建立人才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建成重点人才库。
(九)优化创新型企业家成长环境。畅通企业家参政议政、决策咨询渠道,自治区重要政治组织、重大政治活动吸纳一定数量优秀企业家参加。深入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采取院校培训、挂职锻炼、区外深造等多种精准培养方式,加强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市场开拓意识和管理创新能力的优秀企业家、非公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和后备青年管理人才培养。增加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股权设置等激励机制。
(十)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制定深化高技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构建有机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职教园区,逐步建立中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培养模式,建立名师带徒制度,推行订单式、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实施“天山工匠”培养计划,重点建设30个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一批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专项行动,扩大高校创业培训规模。出台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探索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
(十一)完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实施现代农业实用人才开发工程,加大培养培训投入力度,扩大培训规模,加快培养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电商等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菜单式教学等培养模式。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服务体系,发展一批农村人才中介机构,培育一批活跃流通、联通产销和连接区内外市场的农村经纪人队伍。支持农村实用人才自主创业,在土地承包流转、良种供应、技术培训、小额贷款农业产业化项目、合作社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优待、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实用人才领办(创办)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二)拓宽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培养渠道。分层分类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在重大建设、技术开发、科研经费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少数民族人才培训,领军人才团队注重吸纳少数民族青年人才。更大力度实施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工程,加强重点领域高层次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在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时,逐步扩大基层少数民族人才数量。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培训基地的作用,优先招收少数民族技能人才,拓宽培养途径。依托援疆渠道,扩大选派少数民族优秀人才赴对口援疆省市实践锻炼的规模。
(十三)促进青年优秀人才快速成长。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实行青年人才的普惠性支持政策,积极为青年优秀人才在创新创业、岗位聘任、考核评价、培训进修、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创造灵活便利条件。更大力度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对青年优秀人才实施重点支持、跟踪培养,促进更多青年人才成长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在自治区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适当提高科研团队的青年人才比例,探索实行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式,推动青年人才快速成长。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体系,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四、健全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流动机制(十四)改进优秀人才引进方式。围绕“高精尖缺”,实施好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争取更多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实施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每年引进100名左右35岁以下博士。开展新疆赴内地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活动,对来疆工作的简化程序。推进国外先进智力引进工作,研究中亚高端人才引进政策,拓宽外籍人才引进渠道。完善院士工作站支持办法,吸引院士以灵活方式来疆参与科研活动。结合院士退休制度的实施,注重发挥退休院士的作用。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支持企业在内地省市建立研发平台就近吸引人才,允许申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才引进工程。扩大周边国家留学生来疆留学规模,推进国家公派硕士、博士研究生留学人员来疆服务项目。
(十五)优化引才服务环境。实行高层次引进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引进的人才凭“绿卡”可直接到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和申报调入关系接转、户口迁入、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险、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业务。实行外国人来疆工作许可“一站式”办理,对符合专业条件的外国专家取消来疆工作年龄限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毕业生和外国留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获得工作许可。实施R字签证(人才签证)制度,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允许其在抵达口岸或入境后申请变更R字签证(人才签证),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依法办理永久居留许可,对其他外籍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依法给予停(居)留便利。支持各地建设人才公寓,自治区本级采取单位认购、统一建设的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
(十六)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人才流动的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在疆内合理流动配置。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经市场主体认可的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其核心团队、随行直系亲属子女,实行直接落户、原获得荣誉和专业技术职务认可政策。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之间流动渠道,开展党政机关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试点。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进一步广开渠道,逐步扩大基层一线优秀人才招录(聘)比例。进一步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推进南疆四地州和基层一线人才发展。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计划,加大对脱贫攻坚的人才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鼓励人才向南疆四地州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每年从内地高校招录不少于50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南疆四地州乡镇工作。允许南疆四地州、艰苦边远地区为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前提下自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兼职或服务锻炼制度,专业技术人才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建立自治区和援疆省市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教育长效机制。自治区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单列南疆专项。进一步完善向南疆四地州和基层人才倾斜的收入分配政策。
五、完善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十八)实行分类评价人才制度。以职业分类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行业、职业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不同的评价办法,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适当延长评价考核周期;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专利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哲学社会科学和决策咨询管理创新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注重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健全职称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评审专家随机选取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
(十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职称制度体系。在各系列(专业)全面设置正高级职称,扩大中小学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地(州、市)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探索开展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职称自主评审,允许对引进人才和优秀人才破格晋升职称,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改革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下放给用人单位或评审主体自主确定;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改革全科医生职称制度,将接诊量、服务质量等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完善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办法,简化申报、认定程序,认定为高级职称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研究制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和农牧民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渠道,实行个人自主申报和社会化评审,不受户籍、地域、档案、身份、年龄、人事关系和单位性质等限制。建立职称评聘动态管理制度,对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和评聘矛盾突出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岗位设置比例。
(二十)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特点,制定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办法。提高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服务水平,推动行业组织承接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行业特点明显的职业(工种)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开展业内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对在生产经营中具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技能劳动者或在国内外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直接认定技师或高级技师。研究制定职业资格与技术职称互通办法,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成长空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六、强化体现人才智力价值的激励机制(二十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加强科研人员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制度。完善引进人才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修订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出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若干政策,下放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处置收入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70%。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逐步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在市场定价机制未形成前,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以协议定价方式处置科技成果转化。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科研人员个人的,取得分红或转让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开发区(园区),布局和建设若干开放式中试平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设立财政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二十二)改革科研经费管理。较大幅度提高研发投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自主研究开发项目。改革和完善科研项目申报制,重大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市场类科研项目全面推行事后补助,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强化稳定性、连续性支持。制定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收入,结余部分由单位自主管理使用。对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和绩效工资总量。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
(二十三)改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到区内企业兼职从事课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得收入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分配。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形成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教授+工程师”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实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政策。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综合科技服务。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各类开发区(园区),打造一批开放式人才创新创业“梦想工厂”。
(二十四)完善人才奖励制度。整合现有人才奖励项目,设立“天山”系列奖项,每2年评选一次,主要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科学普及人才等。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人才奖项,允许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优秀人才给予多种形式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实施人才优先发展的保障机制(二十五)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主要人才发展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行业、专业规划时,设立人才及人才队伍建设专章。着眼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需要,研究制定人才支持计划,支撑核心区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对人才的导向聚集作用,及时发布最新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信息,引导全社会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强与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人才合作,推动人才资源联动、人才政策互通、人才平台共享。
(二十六)推动对口援疆协力开发人才。争取中央和对口支援省市支持,适度扩大援疆干部人才选派规模,提高专业人才选派比例。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援疆,探索教育援疆新模式,带动提高受援地医疗和教育整体水平。研究制定援疆干部人才留疆工作政策,采取灵活方式柔性引进更多急需紧缺人才来疆服务。把提高新疆人才素质作为增强“造血”能力的重要措施,实施一批干部人才援疆项目,推动新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对口援疆机制,采取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究机构、开展科研协作等,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的人才务实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完善人才投入机制。落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重点人才工程和重大人才项目的实施。鼓励各类用人主体设立人才开发基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等。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创新型企业早期培育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发行“双创债”等债券融资产品。鼓励各类园区建立种子基金、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引进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发展小额担保公司,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股权众筹融资新模式,形成人才创业多元支持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和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形成一批人才集聚平台。
(二十八)加快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制定加快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试验区在人才培养引进、聚才平台建设、激发人才活力、发挥财税作用、完善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加大对试验区建设支持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育才引才、职称评审、编制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根据人才发展布局需要,适度扩大试验区范围。
八、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二十九)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级党委(党组)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党的重大人才部署的落实。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指导督查,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推进,六支人才队伍归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类指导,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广泛参与、发挥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同向同力的人才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法,完善议事、决策、协调、督查等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各级人才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建立人才统计、监测、评估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十)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将人才工作纳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推进人才工作不力、简政放权搞形式走过场、落实改革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结合人才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探索建立以人才投入力度、人才数量质量、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人才跟踪培养和经费跟踪问效,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十一)加强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研究制定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意见,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制度,扩大与各类人才的联系面。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加强各类人才理论培训、国情区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把各类人才团结凝聚到党的事业周围。建立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解放思想、精准施策,抓好本实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改革政策,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真抓实干、敢作敢为,承接好改革举措,着力在培养、引进、使用好各类人才上下功夫,努力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提供坚强的人才和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