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通报、改组!新疆出台《关于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七个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快讯 (记者费璇 通讯员王宁)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七个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问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意见》和《细则》)等四个文件,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建立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考责问责的管党治党制度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意见》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七个一”工作机制,即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党建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体会议报告1次党建工作;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党委常委会(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党建工作例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党建工作协调推进会;每年组织开展1次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责任在先。
《细则》重点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申了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细则》细化对党组织问责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如“自我革命精神淡化,对党的建设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等15种情形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在反恐怖、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等14种情形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实名通报;“党组织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细则》还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和方式,其中对“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违规对领导干部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11种情形应当严肃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适应、行动不自觉”等12种情形应当谈话诫勉;对“在反恐维稳、民族团结进步等重大问题上,不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不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10种情形应当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从而,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