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制定出台派驻机构工作规定
10个方面规范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
亚心网讯(记者张云梅)日前,自治区纪委制定出台《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紧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和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从工作职责、工作关系、监督检查、执纪审查、问责建议、纪律要求与内部管理等10个方面,对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规定》制定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加强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旨在为派驻机构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依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根据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任务,明确了派驻机构8个方面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工作职责,特别是明确了监督检查、执纪审查、问责建议的工作程序和基本流程。
《规定》要求,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必须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增强“四个意识”,遵守党的“六项纪律”,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必须紧紧依靠并始终代表自治区纪委开展工作,当好监督“探头”;必须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强化对驻在部门的日常监督;必须突出监督重点,把握驻在部门整体状况和行业特点,盯住“关键少数”,增强监督实效;必须聚焦主责主业,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截至2016年年底,自治区纪委成立了39家派驻机构,实现了对108家自治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