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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施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网讯(记者郭军鸽)今后,企业发生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被录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分为绿牌、蓝牌、黄牌、红牌。在上一年度,企业如存在14类情形,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贴“红牌”。

新疆网讯 3月1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环保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实施。《办法》确定了乌鲁木齐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开展的企业评价范围、参与评价的21项环境保护指标和四个环境信用等级及评价工作程序,并根据不同的环境信用等级明确了对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乌鲁木齐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大类,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市环保局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乌鲁木齐市环保局网站公布,同时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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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100分)、环保良好企业(80分-100分)、环保警示企业(60分-80分)、环保不良企业(60分以下),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办法》指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14类“一票否决”情形的,市环保局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及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对应的激励措施,对于被评定为环保不良的企业,将被采取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等8项惩戒性措施。

此外,《办法》明确,上一年度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已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目前,2017年第一批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已公示,我市共有46家国控、区控企业。

“一票否决”的14类情形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 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5.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7.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8.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9. 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0.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1. 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2.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3. 违反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14. 未做到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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