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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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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 贾梦妍)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举行,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该《条例》共21条,对乌鲁木齐倡导哪些文明行为、禁止哪些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条例》适用区域、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列举了倡导的12条公共文明行为及禁止的14条不文明行为,并明确了监督执法单位。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城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其中,《条例》对城市普遍存在的乱发小广告不文明行为作出明确惩戒规定,即在公共场所发放小广告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张贴、发放者处三万元罚款。《条例》还增加了文明用餐的规定,即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文明用餐。同时,在禁止的行为中,增加破坏民族团结的事项,即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视为不文明行为。

《条例》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按照“谁执法、谁宣传、谁教育”的原则,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将承担对行为人进行教育引导的义务。

当天,会议还审议了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决定(草案);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及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张爱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斯拉木·努尔苏力、王晓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安尼瓦尔·买买提,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宋兆刚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副市长张雪峰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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