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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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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讯 (记者王维报道)9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新疆将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此次修订从制度设计到章节设置做了全面修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哈丹·卡宾在作《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了全面修订。《条例》施行5年来,规范和确立了我区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理、环境保护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建设美丽新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尚有差距。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对《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继进行了修订,大环保工作格局逐步显现。环境保护管理的思路、方法和手段发生了重大变革与转型。为与这些措施、制度构架充分衔接,有效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哈丹·卡宾说,此次修订从制度设计到章节设置做了全面修改,原《条例》55条修改了96%以上。修订草案中提出,要明确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等。为了与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应急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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