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民生之声,构建和谐社会。竭力打造新疆地区第一民生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新疆民生网
 首页 >>民生法规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作者:网络转载


市人大常委会就《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处罚不文明行为 乌鲁木齐将有法可依

新疆网讯(记者宋建华)乌鲁木齐市倡导哪些文明行为,禁止哪些不文明行为?不同不文明行为将面临如何处罚?随着《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意见,这些都将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驻天山区西河坝前街社区“访惠聚”工作组开展的“创城我出力、文明市民我争当”活动,通过座谈会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就《条例草案》征求了社区工作人员、居民、物业工作人员等群体的意见。

《条例草案》出台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结合“创城”工作的重要立法工作,共22条,规定了条例适用区域、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详细列举了倡导的11条公共文明行为及禁止的11条不文明行为,对违反本条例各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监督执法单位。

其中,对于在校园、图书馆、候机(车)站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将面临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罚款50元至5000元等处罚。

做保洁工作已十年的陈新菊说,她特别赞成《条例草案》中的处罚举措,并提出了给予基层保洁员一定处罚权力的建议,“有了罚款的权力,大家才会有约束,慢慢就会成习惯。”

工作组副组长阿合买提江·牙生介绍说,《条例草案》对我市“创城”工作将提供法律依据,工作组将配合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做好《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借助该工作在社区发起倡导文明的高潮。

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处在起草、征求意见和论证阶段,随后将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审、修改、二审,最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会公布实施。


  • 上一篇:乌鲁木齐市出台《关于做好下半年重点经济工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方案》
  • 下一篇:7月新规来了!前三条就与你的钱袋子密切相关
  •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法律援助 - 联系我们 - 信息举报 - 全站搜索
    Copyright (C) 2014-2015 www.xjmsw.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新疆文子文化网络工作室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国家信息产业部 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新ICP备14002711-1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