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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反恐维稳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网讯(记者贾梦妍)8月5日,《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该办法已于2016年8月1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新疆反恐维稳工作法治化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乃依木·亚森在发布会上说,新疆是我国反恐怖斗争的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制定一部适应新疆反恐怖斗争和法治新疆建设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将打击和有效防范暴力恐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依法治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乃依木·亚森向媒体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它的出台体现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反恐维稳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了反恐维稳好的经验,汲取实践中的成功做法,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化下来;《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问题引领,突出立法实效;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突出全社会共同责任担当;强化了安全防范工作,力争把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预谋阶段。此外,《实施办法》彰显了依法治疆的法治精神。

乃依木·亚森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认真学习宣传好《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关键。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社会各界以及各族群众都要把这个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认真做好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选国说,《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我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将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各司其职,大力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全力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自治区、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马明成、朱昌杰、热孜万·艾拜、赛里木江·赛都拉、杨福林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相·伊不拉音参加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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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制度体系建立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选国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落实中央要求、发挥主体作用、深化反恐维稳斗争、推进依法治疆的重要举措,是我们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利器。

《实施办法》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战略框架下,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的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制度机制体系。《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新疆反恐维稳斗争形势,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将恐怖活动的多种多样的现实表现形式归纳总结,通过认定的程序规定予以固化,给一线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撑。

《实施办法》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设立了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规定了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体系要任务明确、层级清晰、相互承接、到岗到人。

《实施办法》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要根据恐怖袭击风险,确定预警、响应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应对处置预案。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后执行。

《实施办法》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针对各自辖区内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及时搜集指导、筛查汇总、分析研判、通报核查、评价反馈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实施办法》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治教育制度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程序要求。《实施办法》第一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依法予以规范。

例如,办法的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导、职业技能培训等。

《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体系。《实施办法》结合《反恐怖主义法》“法律责任”一章,根据全疆反恐维稳斗争实际,细化了罚则条款,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罚则条款和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记者贾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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