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 8月1日起,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该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
办法共有十章,分别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教育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
办法明确,实施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恐怖活动:
(一)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二)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
(五)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六)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
(七)其他恐怖活动。(据新疆日报8月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