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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2号)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公告

(2016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征免增值税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简称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免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免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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