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1月16日电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了解到,11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开始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快递业的经营主体、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快递安全、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新华社11月16日电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了解到,11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开始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快递业的经营主体、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快递安全、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快递企业需建立完善验视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在寄递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要依法处理。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否则将会受到处罚。如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未核对快递运单信息,或者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实仍予收寄,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企业应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快递员抛扔、踩踏、冒领、私拆快件将被重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快递工作人员冒领、私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消费者的快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最终可被罚款20万元,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