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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就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作出规定
作者:网络转载

 

 

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联合印发《办法》


就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作出规定


亚心网讯(记者佟向东)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等若干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权限,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方式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时间等。今后,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水利部审批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初10日内缴纳上季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还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用于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恢复治理工程建设,比如,采取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修复生态。


据了解,新疆水土流失面积达8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30%。之前由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低,涉及面窄,收入额度少,治理资金根本没有保证,水土流失治理速度缓慢。该《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进对水土流失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上有着积极意义。


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负责人表示,在水土保持方面,新疆以前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占地面积,只在项目建设期间收取一次,基础设施等项目按占地0.3元/平方米、煤炭等资源开发项目按占地0.5元/平方米收取。根据国家最新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基础设施项目收费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目前,自治区新的具体收费标准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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