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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建设兵团:被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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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温丽娜 李刚报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日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今后,兵团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做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将被追究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将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有13种情形出现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将被追究责任: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以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工作懈怠,或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以致造成重大失误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领导班子连续两年排名靠后、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一般”和“差”票率在30%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及时报告或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以及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工作事故等问题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等。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形,将从重追究责任: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伴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或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责任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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