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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局规定“一案双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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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规定“一案双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额标准

虚开、查补税额外100万元以上均属此列

亚心网讯(记者王玉召通讯员李文)6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为规范和明确“一案双查”工作操作程序和执行尺度,近日,自治区国税局下发了“一案双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以便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部署。

据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的4种税收违法“一案双查”情形,自治区国税局结合本系统实际,由监察部门会同稽查等部门按照案件性质,共同规定了税收违法情形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数额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虚开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10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抗税及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均为“一案双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自治区国税局监察室主任王雨清介绍,自治区国税局明确“一案双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数额标准,是为了解决《规定》刚性不足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是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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