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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英春报道)近日,《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实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同时,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中“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的规定,对因战牺牲的人民警察,按30%的比例增发烈士褒扬金。

    据了解,《实施细则》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另外,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 增发25%; 立二等功 增发15%; 立三等功 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多次立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入学采取单独招生、优先投档、优先录取等政策,入学后享受相关教育优待政策。

又讯

新疆出台民警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民警因战致残医疗费最高“全包”


亚心网讯(记者张冬梅)今后,新疆人民警察因战致残后的医疗费用最高可给予100%的补助。新疆汇合十部门意见出台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提出了这一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昨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去年国家出台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基础上,新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增了医疗补助相关内容,解决了新疆人民警察因公负伤后的医疗难问题,这在全国属于首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因公致残被评定为六级以上伤残的民警,享受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因战致残民警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标准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最高可给予100%的补助,具体按英模称号民警100%、一等功奖励民警90%、二等功奖励民警85%、三等功奖励民警80%的比例予以补助。


此外,实施细则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实施细则,新疆民警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发给遗属的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对因战牺牲的,按30%的比例增发。


发给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另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35%;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此外,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新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于2014年底出台,并于出台之日起实施,与新疆1996年发布的抚恤办法实施细则相比较,新增了包括医疗补助等13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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