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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宋丽报道) 2月4日,记者从新疆民政厅了解到,《新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严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以及相关处罚。

    为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并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实施意见》还规定,各地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要编制和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研究制定出台灾害救助标准;要建立特困人员供养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临时救助工作需要,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为让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更准确,《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区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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