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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享三大医保利好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张向阳报道)新的一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将在基本医保方面享受到更高、更多的待遇。

    1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新疆出台3个利好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自治区提高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新增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同时参保职工也不用再先行自付一次性低值耗材费用。

    为解决参保人员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从1月1日起,新疆提高了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4万元提高到8万元。同时还提高了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不过,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暂不作调整。

    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新增的4种慢性病分别为: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新增的这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此外,新疆还对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一次性低值消耗材料,价格低于500元(含500元)的,参保人员不用再先行自付,可直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简单地说,就是可即用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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