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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起实施新标
作者:网络转载



资料图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正准备或已经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请注意,2015年1月1日开始,鉴定实施新标准。

    12月30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考虑到新旧标准的过渡有个时间节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他们对一些情况进行了说明。

    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如果在新标准实施前,已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将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而在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新标准实施后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如果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据悉,新标准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它是在充分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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