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马蓓报道)近日,新疆网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实行同工同酬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通知》明确了过渡期: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如超过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派遣员工在自治区辖区内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通知》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先行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通知》规定,跨地区劳务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政策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