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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发[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民政事业发展,更好地完成中央赋予的“屯垦戍边“的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兵团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兵团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954年组建的兵团,承担着中央赋予的“屯垦戍边“的职责,是在兵团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五十多年来,兵团以屯垦戍边、造福新疆各族人民为己任,对于推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政工作在推动兵团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政工作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职能更加凸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兵团民政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民政工作维护民生,保障民权,服务社会的职能作用,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兵团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关于促进新疆发展与稳定的总体部署,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紧紧抓住制约兵团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动兵团民政事业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活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最直接、最紧迫、最突出的民生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坚持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础作用,确保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和谐相处、共同进步;坚持协调发展,突出发展重点,科学规划民政工作,努力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支持相结合,加大国家支持力度,继续发扬兵团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奋力开创兵团民政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三、加大对兵团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兵团的农牧团场大都地处荒漠边缘、边境一线的贫困偏远地带,缺乏社会依托,生产生活条件极为艰苦。积极支持兵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加大中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力度,逐步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补助水平。支持兵团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继续加大中央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支持兵团探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和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减灾救灾工作。根据兵团团场绝大部分地处荒漠、风头水尾地带和边境线上,所属单位点多线长,灾害多发的实际,支持兵团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减灾工程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支持兵团用三至五年时间按国家标准建设兵(省)、师(地州)、团(市)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健全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与兵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建立救灾应急队伍。积极支持兵团灾害救援装备建设,努力提高灾民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加快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灾后重建步伐,全面提高减灾救灾整体水平。


(三)大力支持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针对兵团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和兵团团场缺乏社会依托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兵团社会福利设施基础建设支持力度,制定支持兵团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规划。根据兵团老年人口已超过总人口比例20%的实际,大力支持兵团老年福利服务事业,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老年福利中心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要向兵团倾斜,支持兵团在14个师及部分中心团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老年福利设施,初步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要重点支持兵团“关爱工程“的建设,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蓝天计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等项目资金资助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建设5所师属儿童福利设施和5所师属精神病福利院。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国内发达地区慈善项目和资金向兵团倾斜,促进兵团与国外慈善组织、港澳台慈善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四)扎实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积极促进兵团拥军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加大对兵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两参“人员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等经费的补助力度,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医疗补助标准。结合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兵团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伤残军人、在乡“三属“人员和1-4级分散供养伤残退役士兵的住房维修和建设问题。继续对兵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予以支持。对兵团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维修改造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建设光荣院、优抚医院的支持力度。支持做好辖区内军休安置工作。


(五)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和城乡社区建设。总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兵团实际,富有兵团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通过国家项目、基础设施设备配套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兵团城区、师直和团场小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针对兵团社区基础设施差,在国家“十一五“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重点向兵团倾斜,努力消除兵团经济困难师、团场城镇的社区组织无办公用房、无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局面。继续开展城乡社区图书室援建工作,加大为兵团边境贫困团场无偿援建图书室力度,不断丰富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帮助兵团培训社区干部。针对兵团基层民政基础工作薄弱、机构不完善等问题,重点支持兵团尽快建立完善基层民政机构,不断夯实民政工作基础。


(六)全面加强兵团社会事务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大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对兵团团场集中连片、战略布局合理、经济社会条件相对较好地区的新建市工作给予指导。加强对兵团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指导力度,加大对平安边界建设、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沿边地名普查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与新疆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区划地名服务体系。针对兵团婚姻、殡葬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落后的实际,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和人员培训,重点支持师级殡仪馆建设,不断完善团级殡仪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强兵团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支持兵团以及农二师、农八师、农十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治疗、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七)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利用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建设的契机,采取国家投入一部分、兵团筹集一部分、师团配套一部分的办法,建设集社会救助、救灾救助、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对外宣传、业务管理和指导、远程培训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全面提高兵团民政部门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的能力。部信息中心要按照功能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协助兵团民政局提出信息化建设方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体系的建设,并在国家级重大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认真研究和落实支持兵团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抓紧做好有关兵团民政专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工作,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要针对兵团的特殊问题,指导兵团编制专项规划,落实扶持项目,保障规划实施。要及时编制支持兵团民政事业发展的各类预算方案,与财政部对接落实。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制订政策和发展规划时,考虑免除兵团配套投资的具体办法。


(二)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部各司(局)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把与兵团的对口支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支持兵团民政事业的发展。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方式,拓宽工作领域,全方位开展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培育兵团自我发展能力上,鼓励各省市在资金、人才、技术和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兵团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扩大民政干部和专业人才的支援规模,加大对兵团民政各类人才的对口培训力度,鼓励更多的省、市、县民政部门向兵团民政提供人才、资金、项目援助。


(三)努力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兵团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发展。要科学规划民政事业的发展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立足于民政工作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的功能作用,以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更加执著的奋斗精神,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民政事业创新与发展的能力。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政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要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立足于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民政事业发展的能力。


(四)加大兵团民政工作队伍建设力度。要将兵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民政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全国民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给予有力支持。支持兵团民政干部到民政部机关学习锻炼。以部属院校为基地,组织对新上任的县以上民政局长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民政局长进行更新知识轮训。大力支持民政干部培训工作,以基层民政干部为重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请过来、走下去的做法,加强各级各类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兵团民政系统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为推动兵团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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